所谓“约定顺延”情形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员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即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向后顺延的情形。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避免没准时续订劳动合同而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薪资风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在合同期满前,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签或者自动顺延”条约,有些约定了自动顺延的期限,有些则没约按期限。对此,用人单位是不是支付二倍薪资呢?一种看法觉得,这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条约,因此,此种情形应视为劳动合同已经续签,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约可以取代新劳动合同。
另一种看法则觉得,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按期限合同、无固按期限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类约定劳动合同并不是上述三种劳动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种,特别在没约定顺延的期限的状况下更是这样。超越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相同种类型,因此,此类“约定顺延”的条约是无效。笔者觉得,这样的情况要具体状况具体剖析,假如双方约定了具体的顺延期限,则应当视为续订了一份新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该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劳动者依此倡导二倍薪资的,不予支持。
假如没约定明确的顺延期限,则该合同的期限是不确定的,有违《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相同种类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劳动者依此倡导二倍薪资的,应予支持。对此,有的地方对此进行了规定,这里大全如下:
1、青岛中院在《会议纪要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视为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年”。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倡导二倍薪资的,不予支持。”
2、《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三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倡导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不应支持。”
3、《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4、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质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需要支付二倍薪资的,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